欢迎访问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
繁體轉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安全生产
法库县气象局2021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1-04-27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或产权单位;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

二、检查内容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产权单位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防雷安全检查,应当重点依法检查以下内容: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装情况;

(二)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四)雷电灾害报告情况。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要检查依相关标准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防雷装置安装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防雷装置日常维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产权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雷电灾害报告

《沈阳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2.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3.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使用错误的;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四、检查任务及方式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按照5%的检查覆盖率对检查对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名单见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行政检查名单见附件2)开展检查。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现场查验、现场勘验等检查方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

3月到4月:全县检查范围达到25%以上。

5月到6月:全县检查范围达到50%以上。

7月到8月:全县检查范围达到75%以上。

9月到11月:全县检查范围达到100%。

五、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制度,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或库房、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产权单位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现场查验、现场勘验等检查方式,使用清单对防雷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覆盖率为10%(含)以上。

六、检查要求

(一)严格执行检查任务清单制度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中,要依据防雷安全检查任务清单(附件3)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附件4)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后将被检查单位签字认可、检查人员签字的安全检查任务清单携至检查单位归档。

(二)严格执行出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制度

在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轻微,能够当场改正,并在检查人员监督下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其他必须限期达到要求的事项,制作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附件5),一式两份,列清整改事项,明确整改期限和有关要求,经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双方签字后,一份留被检单位,一份携回检查单位归档。

(三)严格执行安全整改工作清单制度

被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填写安全整改工作清单(附件6),并附相关文件或整改照片,按照规定期限报检查单位。

(四)严格执行安全整改复查清单制度

检查单位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后,经核查报送材料,对无需现场复查的,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附件7);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以及受检单位未按期提交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的,应于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到现场复查,出具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附件7),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

(六)认真组织,及时总结汇报

按照本计划认真组织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上级另外部署的相关检查工作和接到的举报案件要优先开展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需有2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附件8或附件9),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存根(附件10或附件11)留存单位归档。原则上市级和县级不应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执法检查。检查行为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附件: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名单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行政检查名单

3.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5.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

6.防雷安全整改工作清单

7.防雷安全复查验收清单

8.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易燃易爆场所)

9.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资质单位)

10.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存根(易燃易爆场所)

11.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存根(资质单位)



法库县气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法库县气象局2021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附件1-11).pdf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办:法库县人民政府 承办: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建议使用 1366*768分辨率  辽ICP备2021012785号-1    联系电话    024-62313021
网站标识码:2101240002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21120200027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