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
繁體轉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关于对《法库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16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现将《法库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县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21年12月2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箱件、电话方式提交。

感谢支持!

联系方式:024-87122695

邮政信箱: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E309室

电子邮箱:sunyang87125@yeah.net


法库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法库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尽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本地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法库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1.2.2 及时应对

法库县政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15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1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是指省政府代沈阳市发行转贷县区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是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是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为全面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县政府成立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信访局、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库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审计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法库县支行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联系电话:024-87124303)

(2)县政府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县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县领导的指示、批示;组织县直相关部门结合化债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开展对各部门化债措施落实和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查;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政府性债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2921)

(3)县信访局:做好信访案件的受理工作。(联系电话:024-87110882)

(4)县发改局:配合县财政等部门推进企业集团组建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配合县财政局等部门做好新增债项目安排工作;负责评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2030)

(5)县工信局: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做好企业集团做优做强、创新发展和投融资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00356)

(6)县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县各相关教育机构做好化债工作,确保如期偿还债务;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定期梳理县内学校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学校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筹措债务还款资金,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05537)

(7)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年度政府债务限额使用和管控;做好新增及置换债券的发行工作;加强对县本级政府债务项目的预算管理,指导和督促将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筹措安排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预算资金,确保不出现政府性债务兑付风险;做好新增债务预算调整、政府债务预算决算公开等工作;负责开展债务风险日常监督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配合县发改局等部门做好PPP项目实施、组建企业集团等化债工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工作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工作;参与做好化债工作督查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等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2695)

(8)县人社局:加强对养老保险保费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进行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等相关考评工作;组织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化债配套性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3597)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配合县财政局等部门针对性地做好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化债工作;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做好债务管理和化债工作,确保如期偿还债务;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2675)

(1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库分局:配合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3135)

(11)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推进企业集团组建工作;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负责督促通过棚改形成的政府性资产化解对应的政府债务;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012268)

(12)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配合企业集团做优做强、创新发展,统筹做好资本运营,有效化解债务;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2750)

(13)县水利局:配合企业集团做优做强、创新发展,统筹做好资本运营,有效化解债务;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3593)

(14)县文旅广电局:配合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推进旅游企业集团组建工作;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快推进涉及旅游等重大PPP项目实施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8097)

(15)县卫健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债务管理和化债工作,确保如期偿还债务;参与领导小组其他相关工作。(联系电话:024-87122606)

(16)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督查,促进提供预算收支管理水平,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会同县直相关部门结合化债各项措施针对性地对各部门预算管理和化债措施落实及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落实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联系电话:024-87122432)

(17)县税务局:依法组织财政收入。(联系电话:024-87108007)

(18)中国人民银行法库县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投放信贷;加强监督、正确引导,防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联系电话:024-87124160)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县政府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提供的债务指标,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政府要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县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时,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并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时,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应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并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地方政府债券

(1)地方政府债券是指2009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2014年底政府性债务存量中的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和2015年及以后年度上级组织转贷发行的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2)县级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县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将本年度到期债券还本付息支出金额纳入预算。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券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

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务必于规定时间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府债券转贷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对未按时足额缴入的,县财政局采取垫付资金方式代为偿还,并严格执行逾期罚息惩治措施和强行扣款制度。

3.3.2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县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本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县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同时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3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县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

3.3.4 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县级政府涉及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3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县政府是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患,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含5%,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含5%,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县级政府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含1%,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含1%,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县级政府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级政府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按照中央、省、市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全部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要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要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要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要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债务单位要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要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要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并向省政府报备,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领导小组要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

(2)县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要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县政府偿还由市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县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向市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县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

(3)县政府的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增长”,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政府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要求,可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市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县政府进行临时救助。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部分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应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要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县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要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要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要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县政府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县政府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③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④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⑥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⑦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⑧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③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④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⑤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⑥其他违反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县政府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当地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县领导小组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县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办:法库县人民政府 承办: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建议使用 1366*768分辨率  辽ICP备2021012785号-1    联系电话    024-62313021
网站标识码:2101240002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