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
繁體轉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关于对《法库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31来源:法库县政府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现将《法库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县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21年1月2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箱件、电话方式提交。


感谢支持!


联系方式:024-87112087


邮政信箱: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B522室


电子邮箱:kjj31102290@163.com






法库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对食盐供需调控及应急能力,确保在发生区域性食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食盐的基本需要。

1.2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7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20〕2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沈政办函〔2020〕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沈政办函[2021]1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省、市发布食盐供应应急预警或我县部分、大部分乃至全部地区出现食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食盐调拨、运输、供应、市场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食盐供应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食盐供应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

(2)掌握食盐供应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将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开支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照县政府要求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各部门间的相关处置工作。

(4)根据食盐供应应对工作需要,负责成立专项工作组。

(5)组织协调食盐供应应急期间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应对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措施指令。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食盐供应应对情况,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7)负责统一组织食盐供应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8)落实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9)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综合协调食盐供应应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县级食盐供应应急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负责食盐供应应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县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对食盐市场供应开展调配工作。负责食盐供应应急情况下,依据《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对食盐批发企业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2)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

(3)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打击涉及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

(4)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食盐储备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落实省财政厅应急状态下对动用我县省级食盐储备的相关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落实食盐供应应急情况下的临时相关财政政策;负责核定、拨付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期间相关事项的费用开支。

(5)县交通局

负责协调食盐应急状况下食盐运输通道的监测预警,保障安全畅通。

(6)县商务局

负责做好大型连锁超市食盐销量监测预警。配合责任部门提供应急投放点位。

(7)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依法查处哄抬食盐价格等违法行为;负责食盐供应应急情况下的食盐计量监督管理。

(8)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根据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协助主责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

2.3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和汇总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情况,向县食盐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与通报,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

(2)负责落实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承办有关事项。

(3)负责向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并监督本预案的执行情况。

(4)在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供应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报告动态。

(5)负责综合食盐供应应急工作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或简报。

(6)负责配合县财政局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并向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资金申请。

(7)按照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8)负责提出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单位和个人奖惩的建议,并承办相关事项。

(9)完成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为食盐供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有关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参加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聘请专家等相关咨询费用,由县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向县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县食盐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5指挥部运转原则

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以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有关部门在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盐供应应急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手段

当预测可能发生或接收到已经发生食盐供应紧张的信息时,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监测工作机制,组织工信、发改、商务、交通等部门,重点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市场价格、市场供求、运输等方面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预警报告。

3.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对照本预案所划分的事件分级标准执行,食盐供应应急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本部门预案中的运行机制进行协调和处置。

3.3预警报告

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通过启动监测工作机制,掌握本辖区基本情况后1小时内,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和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食盐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食盐批发、储备、运输等有关方面立即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县政府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和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

出现居民纷纷大量抢购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6倍以上,大部分地区食盐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或全部出现脱销断档现象。

(2)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

居民对食盐供应出现恐慌,集中排队大量购买,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4倍以上,部分地区出现主要供应食盐品种脱销断档,或全部供应食盐脱销断档。

(3)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

出现居民集中、大量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2倍以上,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库存急剧下降,明显低于规定的库存定额。

(4)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

出现居民集中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1倍以上,或者周边县区出现抢购报道或内部通报。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食盐供应的其他情况,由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报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审定。

4.2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时,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在控制事态的同时,联合有关专家依法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响应建议,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

4.3先期处置

(1)根据事态情况,县食盐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入工作程序,启动相关专项工作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食盐供应应急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消费者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2)启动应急值班。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3)启动沟通机制。启动联络机制,保持县指挥部办公室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4)启动紧急会商机制。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启动应急报告机制。食盐供应应急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6)加强舆论引导。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引导舆论导向,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的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4分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盐供应事件,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项工作组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加大对食盐市场供应情况跟踪和监测。

应对本级别事件,采取增加供应与控制消费并重,科学确定抑制消费对策,增加食盐供应并动用食盐储备等一系列措施的强度,尽可能降低对正常食盐市场的损害程度。主要措施:

(1)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指示要求,动用食盐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

(2)由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入食盐进入大型超市或副食商场。

(3)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食盐批发企业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凭证(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定量供应。

(4)向较近食盐产区求援。特殊情况下,县内某一食盐品种,县内食盐批发企业难以保证需求或食盐储备量严重低于国家要求时,在征得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或帮助下,可采取向较近生产食盐的地区求援,及时组织购进相应的食盐品种或保证必要的总量供应。

(5)向毗邻的区县求援。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市场已出现脱销,在积极组织购进食盐的同时,在征得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或帮助下,可由县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向毗邻的区县求援,以保证食盐市场不脱销不断档。

4.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食盐供应事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加大对食盐市场情况跟踪监测。

应对本级别事件,可以采取适度的动用储备、加强监控等措施,保障基本的经济、社会生活需要。主要措施:

(1)对城市中心重点监控。县级应急指挥和监测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食盐购、销、存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指示要求,动用储备食盐,以保证食盐市场的供应。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加大储备,全力保证食盐市场供应。

(4)对食盐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区紧急报告和求援时,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食盐供应事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启动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对本级别事件,主要采取增加供应、动用储备等措施,尽可能不动用行政措施对食盐消费进行限制。主要措施:

(1)加大食盐市场监测力度和监管力度。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分析食盐市场供应动态。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每天定时向县政府报告食盐的购、销、存情况和执行食盐指令性价格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同时,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采取加大食盐市场执法力度或联合执法等措施,以防止不法商贩倒卖私盐、劣质盐、无碘盐进入食盐市场,或不法商贩哄抬食盐价格、囤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保证食盐供应,满足市场突发需求。食盐批发企业要及时补充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保证市场上各食盐品种、数量的正常供应,未经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批准,不得向市场投放散装食盐;同时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食盐调入计划,以便及时补充食盐库存。

4.4.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食盐供应紧缺情况,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结合总体实际情况,采取增加企业储备、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适量动用食盐储备。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盐供应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降低

食盐供应应急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食盐供应应急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

当食盐供应应急事件得到完全控制,食盐供应秩序恢复正常状态,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4.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6舆论宣传引导

搞好舆论宣传引导。根据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授权,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未经指挥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4.7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8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递交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及费用开支的书面报告。县财政局负责核定相关事项及费用,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组织办理与上述费用开支相关的财务清算和补偿等事宜。

4.9应急措施能力评估

按照县食盐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由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县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盐供应应急期间相关信息有效利用,及时应对食盐供应应急事件。

5.2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由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相应食盐储备,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食盐储备。

5.3资金保障

处置食盐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食盐应急处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安排,专款专用。

5.4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食盐运输通道的安全 畅通。特别紧急时,可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食盐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食盐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预案管理和演练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

7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法库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年10月21日)同时废止。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办:法库县人民政府 承办: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建议使用 1366*768分辨率  辽ICP备2021012785号-1    联系电话    024-62313021
网站标识码:2101240002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