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法库县“十三五”规划要求,适应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法库县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法库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地震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防止衍生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的地震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县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将地震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县境内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人武部、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人武部、统战部、发展和改革局、统一战线工作部、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医保局、气象局、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国网辽宁省供电公司法库县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法库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法库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法库分公司、中保财险法库分公司、中保寿险法库分公司、武警法库中队、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二)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部署和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3)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跨区应急响应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救灾请求,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5)视灾情向驻军单位提出救灾请求。
(6)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一)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法库县地震应急预案》,传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相关工作。
(3)传达、落实国务院、省、市、县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4)会同县民政局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5)会同县委宣传部完成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召开新闻发会。
(6)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传达县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做好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之间重要事项的沟通、联络,综合协调督办抗震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震情监测、灾情速报,加密震情会商,组织宏观烈度考察、组织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会同县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开展灾情信息汇总、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委宣传部:负责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紧急计划,保障抢险救灾工作任务需求。
县统一战线工作部、县人武部:负责构建以预备役民兵和县消防大队为主要力量的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抢险救灾,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县教育局:迅速了解县内各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协助地震部门的工作队伍尽快抵达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环境详查工作,提供资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开展灾区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县司法局:协助进行综合治安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统计相关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指导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县水利局:配合救灾队伍,监督、指导灾区对遭受破坏的水库、河道堤防工程进行抢险抢修;指导灾区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区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等有效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灾区的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抢险救灾,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国网辽宁省供电公司法库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中国移动法库分公司、中国联通法库分公司、中国电信法库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其他部门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地震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民政局副局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人武部副部长。
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震情灾情监视组、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组(涉外工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次生灾害监控与防范组、社会治安维护组、信息发布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综合协调组。
(二)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抗震救灾现场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对抗震救灾中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对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实行统一调配和部署;对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统一调配;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现场工作情况。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6.5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5≤M<6.5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5≤M<5.5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4.5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预警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当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县政府决定、宣布。
3.3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与管理,震情分析预报人员对全县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向省市地震部门汇报,结合省市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趋势分析意见会同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信息。
地震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报县政府,同时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汇总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地震发生后,迅速启动震区灾情速报网,灾情速报员负责收集地震灾情,迅速到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速报当地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要与震区政府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县政府主要主管领导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越级报告;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燃气、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抢险救援
立即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化学品、核放射源、水源地等易引发次生灾害或衍生灾害源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及防控工作。
4.2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县内发生M≥5.5级地震时,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县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二)应急处置
(1)第一时间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措施,启动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
(2)实施本预案设定的Ⅰ级或Ⅱ级地震响应措施,并根据事件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响应措施。
(3)严格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4.3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县内发生4.5≤M<5.5级地震时,灾区有人员伤亡(含失踪),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二)运行程序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三)应急处置
(1)县应急管理局震后1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
(2)县委宣传部根据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媒体应对和宣传报道。
(3)受灾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级别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4)划分救援区域,分配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5)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汇集并上报灾民自救互救成果。
(6)根据灾情,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信息产业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情的通信状况,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视灾情启用应急通讯。
(8)视灾情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9)收集、调查、汇总灾区灾情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10)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饮用水、食品等援助;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11)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12)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1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四)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4.4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县内发生M<4.5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二)应急处置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乡(镇、街道)可比照Ⅳ级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县应急管理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震中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和市应急管理局。
4.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现场医疗救助,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对灾区有关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
4.6震情灾情监视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4.7地震次生灾害监控与防范
加强灾区水库安全监控及山区、河流地质灾害防控;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等问题;负责易燃、易爆、危险有毒气体的安全防护;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
4.8社会治安维护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9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10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
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分布,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市应急管理局采用遥感、航拍等技术快速获取受灾情况,配合省市地震专家对震区进行科学考查与研究。
4.11综合协调
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我县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落实责任到具体人员。要有重点地发展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队伍网络,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1)人员抢救队伍: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2)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3)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自来水抢险队等队伍。
(4)医疗救护队伍: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5)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县地震部门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6)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5.2指挥平台保障
做好抗震救灾信息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工作,不断完善县抗震救灾指挥平台系统建设,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
5.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的供应和储备;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筹备、拨付。
5.4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全县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5交通运输保障
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5.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5.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5.8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县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大纲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6 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1)伤病员救治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地方和驻县各医疗单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并视情况提出伤员转运救治方案,在争得上级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2)震后灾区群众的心理疏导
县卫生健康局视震情灾情组织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力量,深入灾区,适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及时缓解心理问题。
(3)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6.2恢复重建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另作其他处理。
6.3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协助配合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开展损失评定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4)有感地震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市、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县,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5)地震谣传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6)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市或本县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