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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7-09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法库县“十三五”规划要求,适应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冰雹、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主要指地面沉降)、低温冷冻、地震、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法库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防止衍生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县境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人武部、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人武部、统战部、发展和改革局、统一战线工作部、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医保局、气象局、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国网辽宁省供电公司法库县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法库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法库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法库分公司、中保财险法库分公司、中保寿险法库分公司、武警法库中队、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部署和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3)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跨区应急响应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救灾请求,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5)视灾情向驻军单位提出救灾请求。

(6)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法库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传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相关工作。

(3)传达、落实国务院、省、市、县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4)会同县民政局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5)会同县委宣传部完成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召开新闻发会。

(6)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县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做好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之间重要事项的沟通、联络,综合协调督办抗震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震情监测、灾情速报,加密震情会商,组织宏观烈度考察、组织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会同县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开展灾情信息汇总、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委宣传部:负责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紧急计划,保障抢险救灾工作任务需求。

县教育局:迅速了解县内各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协助地震部门的工作队伍尽快抵达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开展灾区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地铁线路等设施,保证运力。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统计相关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指导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县水利局:配合救灾队伍,监督、指导灾区对遭受破坏的水库、河道堤防工程进行抢险抢修;指导灾区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区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等有效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灾区的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国网辽宁省供电公司法库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中国移动法库分公司、中国联通法库分公司、中国电信法库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县统一战线工作部、县人武部:负责构建以预备役民兵和县消防大队为主要力量的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抢险救灾,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其他部门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一)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地震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民政局副局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人武部副部长。

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震情灾情监视组、灾民安置与生活保障组(涉外工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地震次生灾害监控与防范组、社会治安维护组、信息发布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综合协调组。

(二)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抗震救灾现场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对抗震救灾中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对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实行统一调配和部署;对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统一调配;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现场工作情况。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局的地震均势预测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农作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街道)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有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县抗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进行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3.2 灾情信息管理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灾情进行核准分析,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街道)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天8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上报市民政局。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同时报省民政厅。

(4)对于干旱灾害,相关单位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

(三)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四)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建立档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发布。涉及军、警内容的,送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抗震减灾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4)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4.1Ⅰ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在市、县政府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2 Ⅱ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抗震救灾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0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省、市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民政部门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抗震救灾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抗震救灾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受灾地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县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部门支持。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抗震救灾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4.6 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

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分布,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市应急管理局采用遥感、航拍等技术快速获取受灾情况,配合省市地震专家对震区进行科学考查与研究。

4.7 综合协调

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我县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医疗救护、现场应急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落实责任到具体人员。要有重点地发展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队伍网络,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能力。

(1)人员抢救队伍:市、县救援队、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2)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3)医疗救护队伍: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4)现场应急队伍:市、县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5.2 指挥平台保障

做好救灾信息管理和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工作,不断完善指挥平台系统建设,有效实现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的供应和储备;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筹备、拨付。

5.4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全县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5 交通运输保障

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5.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5.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5.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演练。

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1)基层民政部门每年1月、9月上旬开展调查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月、9月下旬对上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建立县级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和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2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县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县民政部门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部门。

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总结与评估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相关部门适时组成事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评估报告应在事故处置结束20天内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事件原因及背景分析、处置过程规范性及效率分析、处置效果分析、责任分析等内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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