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法库县“十三五”规划要求,适应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安全环境。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Ⅲ级(含Ⅲ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法库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防止衍生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部门)预案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法库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法库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2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法库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武部、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以县应急管理局为主,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以县公安局为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和事发地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以县卫生健康局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为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通讯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融媒体中心负责,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政府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司法局、工会、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分预案。
(5)承担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职责
1.总指挥
(1)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2)负责应急救援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部署应急策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3)指挥、协调应急程序及对外消息发布。
(4)事故超出处置能力时,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2、副总指挥
(1)协调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指挥完成应急行动。
(2)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故后果的应急程序和救援建议。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队伍和物资、设备调运等。
2.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一般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抢救;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Ⅲ级(较大)和Ⅲ级以上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化学品名称、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厂矿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可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事故和Ⅱ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同时,我县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主管副县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同时,将救援情况及时上报、续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政府决定,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2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如事故应急响应需升级,需有县长批准。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县政府负责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升级,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3 现场处置要点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和特点、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迅速控制危险源,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事件的必要措施。
4.4 紧急处理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需由县长批准。同时,将救援情况及时上报、续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识,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同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和区域、距离、运输工具和安全庇护所。
(3)对事发地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工作。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超出法库县处置能力时,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8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医疗救护、现场应急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落实责任到具体人员。要有重点地发展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队伍网络,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能力。
(1)人员抢救队伍:市、县救援队、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2)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3)医疗救护队伍: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4)现场应急队伍:市、县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5.2 指挥平台保障
做好救灾信息管理和应急基础数据更新工作,不断完善指挥平台系统建设,有效实现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的供应和储备;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筹备、拨付。
5.4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全县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5 交通运输保障
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5.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5.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5.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演练。
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6 善后工作
6.1 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总结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并及时上报。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所涉及“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