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各环节秩序,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已在县政府第十九届第109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法库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法库县烟花爆竹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秩序,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县烟花爆竹领域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依法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排查事故隐患,强化源头管理,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压实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管控安全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属地监管,抓实抓细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和禁止区域禁放管控措施,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管理
1.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个体门店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证经营。零售经营许可证一年一换,有效期为一年,换证时统一收回旧证,严格审核后换发新证。
2.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零售均实行专店经营,具体条件和标准参见《烟花爆竹零售店 (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1)选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能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2)外部距离。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相距不得小于50米;与学校、医院、幼儿园、集贸市场、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不得小于100米。
(3)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4)存放限量。根据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专店允许存放总药量不超过3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不超过300箱。
(5)平面布置。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等,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店内不得设置床铺、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出口畅通,顾客进出门宽不应小于1.5米。
(6)选址规范。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
(7)消防要求。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3米。其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店内须配备5Kg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烟花爆竹销售店(点)安全标准。不得销售超标、违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场所外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业户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结合许可手续办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9)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五个严禁”“三个必须”要求,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实行一证一点经营,严禁沿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点外储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实行专用车辆即时配送,最大限度减少零售网点储存量。零售网点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账和单户采购超过千元台账,必须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到县具有批发资质企业进货。
3.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布局。按照经营户自愿申请,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设置销售网点,原则上只减不增。
(二)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烟花爆竹。禁止公共交通车辆载运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管理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照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营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2.合理设定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放时间和地点。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放区域禁止燃放外,以下区域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2)重要军事设施;
(3)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养殖动物草料堆场;
(10)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城市绿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3)农业种植大棚,畜禽规模养殖场;
(14)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四)清零过期烟花爆竹产品。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摸清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储存产品数量,对过期、临近过期产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分类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分类处置,快速开展过期和临近过期产品去库存工作。对排查出的过期烟花爆竹产品,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安全销毁,真正做到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审查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监督检查批发销售单位和常年零售店遵守经营许可规定的情况;监督指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的C级、D级品种经营销售;依法查处储存、销售不符合规格品种烟花爆竹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期间的公共安全与管理;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工作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禁止区域的燃放行为;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确定运输路线等工作;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县教育局:督促指导全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禁止区域禁放禁售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下的管控工作,及时发布空气污染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参建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开展禁止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指导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宣传落实我县禁止区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提醒制止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对燃气供应设施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看护;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交通系统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城市公交、出租运营单位开展禁止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资质审定。
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农业系统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禁止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对设施农业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开展督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督促指导本县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体育馆以及娱乐、演出、电影、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开展禁止区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的宣传教育,对直属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法库县分公司:督促指导邮政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寄送物品100%开箱验视规定,禁止寄递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国资局: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禁止区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的宣传教育、内部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烟花爆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通报抽查结果,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伪劣、超标和过期的烟花爆竹;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的行为。
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清理整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利用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烟花爆竹安全公益宣传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组织安排救援力量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前置值守,及时扑救突发火情。
县供销联社: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我县禁止区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的宣传教育、内部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我县禁止区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非法燃放的行为。及时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统筹辖区志愿者力量,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五、保障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长期而艰巨,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杜绝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1.继续执行三级包保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要以社区(村)为单位,按照“1+3+N”模式(“1”,即1个社区(村);“3”,即1名包保乡镇(街道)领导、1名社区(村)民警、1名社区(村)负责人;“N”,即社区干事、村委委员、安全协管员、志愿者),逐个社区(村)建立安全管控工作体系,实名制落实管控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台账。
2.划定常年烟花爆竹禁放区。全面排查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城市运行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新闻单位、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城市绿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重点场所,划定常年禁放区域,设立相关警示标志。
3.多形式多维度开展常态化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和现有社区、社会单位宣传阵地,通过报纸、公众号、抖音、沿街商家电子门楣、社区宣传栏、户外大型广告屏、以及城市公交、出租车移动电子宣传终端,多维度、高频次广泛宣传我县烟花爆竹禁止区域禁售禁放政策和非禁止区域内安全燃放常识,做到烟花爆竹相关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严格控制常年零售网点数量。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及《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查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网点安全条件,严格控制常年零售店数量,依法依规予以审批核发许可。
5.强化烟花爆竹流向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流向登记不全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移交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要严格落实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A、B级烟花爆竹产品使用报备和燃放情况检查制度,对违规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6.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安全配送管理。全面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服务,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执行配送标准,及时向常年零售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常年零售经营者不得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集中时间统一办理批发企业运输车辆资质和道路运输许可,个人车辆一律不予办理。
7.加强重点时段和场所的安全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相关部门聚焦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燃放各环节,合理安排执法力量及频次,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紧盯春节、元宵节、元旦、清明和防火期等重点时段、禁止区域、重点场所和批发企业,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着力整治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在县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红色预警情况下,各相关单位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暂停配送、零售经营户暂停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引导市民暂停燃放烟花爆竹。
8.联动打击非法违法。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发动群众通过110、12350举报投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非法违法案件。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