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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0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严格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置,杜绝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已在县政府第十九届第109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法库县应急管理局

2026520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严格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与责任追究,杜绝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外协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核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事故报告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报告”,实行首报负责制、逐级报告制与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条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认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

(一)瞒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二)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三)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事故报告全面负责包括涉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车间主任、厂(矿)长等各层级人员的事故报告职责,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人数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政府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100分钟内以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不得隐瞒、遗漏任何关键信息。

第六条 监管与核查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核查。

(二)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反映、群众信访举报、企业反馈以及工伤社保、卫生健康、公安警情警报等多种渠道,收集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线索信息。

1.网信部门负责将媒体和网民曝光的本地区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的网上信息推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监管部门;

2.信访部门负责将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3.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自行受理和监测本行业涉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举报和网上舆情;

4.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110处警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有关信息;

5.人社部门负责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关信息;

6.生健康部门负责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治过程中亡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有关信息。

(三)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或相关线索(包括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网络舆情等)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按规定上报。发现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嫌疑的,应立即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线索或报告后,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纪委监委、人社、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依法依规迅速开展核查。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部门介入。

对已经受理的涉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举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对匿名举报的,具备核查基本条件,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的,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核查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公安机关负责开展走访调查、核查事故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家庭情况、户籍变动等情况;对由有关部门移送的事故案件,确需立案的,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规定,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有关侦查措施;对有可能涉及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敲诈勒索等行为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人社部门负责核查事故死亡人员社保信息、工伤信息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情况。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查事故死亡人员就医记录和死亡证明的真伪性、合法性,对涉及提供虚假死亡证明材料的医务人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管行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验企业相关档案数据。事故发生时间久远、现场已不存在、相关档案数据灭失的除外。

5.工会负责核查事故中是否存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参与收集举报事故有关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配合工作。

(六)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汇总形成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涉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企业基本情况;举报或信访舆情反映的内容;核查过程、事实和结论;核查组人员签字表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核查时限与事故调查启动

(一)核查工作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二)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第八条 举报与奖励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应向社会公开。

(二)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信息。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有奖举报财政保障职责,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法律责任与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一)经查实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查实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信息公开

经核查属实的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宣传培训教育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要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学习事故报告规定,强化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与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与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库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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