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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政策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法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文件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法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法安办发〔2023〕60号)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9日
施行时间: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废止理由
经对照《沈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沈安办发〔2022〕60号)核查,《法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举报奖励金额标准与市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下级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决定予以废止。
三、后续执行要求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废止后,我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统一参照市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级文件规定的奖励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偏差、不走样。
法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库县应急管理局 法库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3日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