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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6号)及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我县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队伍建设: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责成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行政应诉工作。
工作责任: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案件的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单位为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被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保存主要资料以及承担其主要权力和义务的单位承办;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举证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名词解释: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