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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法库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退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18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规范法库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退出)停用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治理成效,防止因设施停用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设施损害,切实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法库县制定了《法库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

法库县现有223个行政村,240个自然村,乡村人口总计38.9万人,总户数11.45万户。自2009年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来,我县已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81个,共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67处。其中2处动力型污水处理设施,65处非动力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法库县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但在实际运行中,部分设施因各种原因出现停用情况,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隐患。为规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停用管理,保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合理性与有效性,防止设施停用导致环境污染和损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库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法库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退出)停用管理,涵盖集中式和分散式等各类设施。无论是政府投资建设还是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涉及运维(退出)停用相关事宜时,均需遵循本《办法》规定。

三、设施运维管理

明确了设施运维主体,运维主管部门及运维方式,鼓励通过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运维,乡镇(街道)自行运维也有参照规定。详细规定了运维机构在建立运维队伍、制定各类制度、日常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公示信息、建立台账、冬季检修保养、汛期防汛、污泥处置等方面的职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四、设施停运、退出管理

明确了设施停用或退出的条件,包括村庄污水量极低或锐减、村庄发展与规划差距大等多种情形。规范了停用退出程序,乡镇(街道)需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停用申请,组织编制替代及停用(封存)方案, 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核决定,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涉上级资金等重大投资的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停用决定报上级备案。规定了停用处置管理要求,如损坏严重设施报废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建立封存设施管理台账等;明确了停用期间管理要求,乡镇(街道)需实施替代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实施主体做好设施日常巡查保护,街道加强村屯(社区)人居环境整治巡查。强调责任追究与重新启用,对违规停用行为追究责任人责任,不符合“三基本”要求时申请重新启用需附具相关报告,经 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批准后启用并备案。

五、实施意义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法库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停用管理,确保设施在必要时的停用合规有序,避免随意停用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明确了各部门和主体在设施运维及停用管理中的职责,加强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了管理效率;通过规范的停用程序和后续管理,保障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持续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建立公众监督和奖励机制,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文件链接: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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