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发〔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规定》业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库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法库镇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审计、监察按一定比例对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法库县人民政府委派法库县宏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征收人依照本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运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人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六条 国有土地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
(一)补偿安置范围及有关情况说明。
1.补偿范围:
(1)对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
(2)附属房、煤棚、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地上物;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扣除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外的土地。
2.有关情况说明:
(1)按房改政策应该进行房改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可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2)有县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在规定时间内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对待;
(3)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出现纠纷的,有关部门要先确权,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要进行公证;
(4)无房屋所有权证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5)土地使用证以外实际院落内附属房、附属物、树木、土地由所在的社区出具权属证明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户实际院落内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发证机关登记的面积不符的,由发证机关实地测量并依法出具土地使用证明。
(二)住宅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等认定和补偿补助标准。
1.有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法库县当年确定的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进行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有证房屋、附属房、煤棚、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地上物等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树木的补偿以林业部门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
2.不同区域土地价格,由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格为标准。
3.没有经过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是一体房屋的,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书面请求,由发证机关重新丈量核定面积并出具证明,以核定面积为准。
4.对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有效土地审批手续)的被征收人,由房产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性进行确认,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实地测量,房屋所有权证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土地使用权属明确,方可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5.房屋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被征收人,需到房屋发证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6.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姓名与房证、土地使用证的姓名不一致的,到发证机关备案登记并更名统一后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7.同一产权人同一个土地使用证上的多个房屋的面积可以互通,直系亲属产权人同一个土地使用证上房屋面积可以互通,互通后搬家费、临居费、奖励款等按一户对待。同一个土地使用证上的多个房屋不是直系亲属的多个产权人和不是同一土地使用证上的同一个产权人的面积不可以互通。
同一土地使用证上有多个房屋的,未过户均按一户对待。
(三)回迁购房安置、货币结算房屋的确认。
1.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结算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
2.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有证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20%)+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20%)×40%。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50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免收增加面积款。
3.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县政府提供的安置可选房源,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安置区域不同,房源价格不同,安置实行一房一价;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照县当年确定的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先进行货币计算,货币计算后的金额用于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可选房源中自主选择房源;
(4)如果按被征收房屋有证产权面积计算的全额款项不足,房屋差价款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5)确定安置房源后,购楼款如有剩余,剩余款除以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折合面积后,10平方米或小于10平方米按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10平方米以上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已享受面积补贴的,剩余款除以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折合面积后,全部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6)被征收人所有征收补偿款补足购房款后,余款由被征收人自行支配;
(7)单独具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独门、独院且全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中唯一主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参照有房屋产权所有证的房屋给予补偿,其余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扣除原有唯一主房的建筑面积。
4.翻建住宅房屋的面积确认。
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设的住房翻建住宅房屋超出原面积部分补偿安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2)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3)翻建竣工时间在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一年以上;
(4)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的翻建面积按6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
(5)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时,扣除现有房屋占地面积;
(四)非住宅房屋的征收。
1.非住宅经营性房屋的确定。
征收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1级、2级街路的临街(路)商业用房,以县房产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商业用房的面积以临街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虽记载为住宅,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确已经营且各种要件齐全,即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可参照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如选择购买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先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然后可以优惠选择政府提供的商业用房。
2.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停业损失按原营业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四个月。并补偿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3.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窗改门后从事经营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部分,可参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允许在货币结算后优惠选择政府提供的商业用房,并可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
(3)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1.补偿和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2)《集体土地使用证》持有者应当是本地村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2.补偿和补助的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执行。
(2)征收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其中每户农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面积,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执行,超出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标准执行(按4.5万/亩标准给予补偿)。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搬家补助、奖励。
1.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奖励。一个土地使用证一个房屋所有权证的,奖励10000元。同一产权人多个房屋所有权证的,奖励、搬家费、临居费按一户对待。
2.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内居住多户且是主要家庭成员关系的,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对待,奖励10000元,搬家费按户口数确定。
3.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对非临街住宅中从事生产经营且证照齐全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搬家费。
4.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600元/月标准支付三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600元/月标准一次性补偿四个月。
5.电话线路每户补偿200元,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
6.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复核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验收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确定安置房源后,一次性结清差价及附属物补偿款。
第九条 征收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本规定解释。
第十二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办法》(法政发〔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