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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8-03-30来源: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儿童,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以及残疾儿童。

  2.资助标准

  每生每月100元,低于1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资助。资助月份为12个月,补助资金按实际在园月份计算。

  3.资助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在入园前,其监护人需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直接减免,将资金拨付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政策

  1.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住宿学生补助: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住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给予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3.资助程序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申请生活补助金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则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经民政部门认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3.资助程序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四、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

  1.资助对象:

  沈阳市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6〕23号)中规定的学费标准免除。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市普通高中免学费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五、当年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

  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并被正式录取(含全日制本、专科)、具有法库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标准为低保家庭学生每生3000元,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每生1800元

  3.资助程序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前夕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扶困助学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审定并公示后,报区县(市)教育部门批准。往届高中毕业生持相关证明,于7月25日前直接到学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申报。

  六、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1.资助对象:

  (1)具有我县户籍

  (2)已被全日制本、专科高校正式录取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父母户籍均在我县

  (4)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是指学费和宿费)

  2.贷款标准

  本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万元。办理贷款主要在暑假期间展开。当年考入大学的学生,需要学生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提交办理。大学在校生需持在读生学生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进行办理。

  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1.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等。

  2.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3.资助程序: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1.免学费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非农)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免学费标准

  学生入学时向就读学校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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