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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部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2021]111号)、《沈阳市“十四五”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沈阳市“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水库、水闸部分)》等文件要求,对法库县辽河、秀水河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法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对辽河、秀水河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二、堤防及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辽河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侧自堤脚向外延伸50m,背水侧自堤脚向外延伸10~50m,保护范围自管理线往外延伸200m;
秀水河堤防管理范围迎水侧自堤脚向外延伸10m,背水侧自堤脚向外延伸10m,保护范围自管理线往外延伸50m。
特此公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