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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农村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2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农村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7日

法库县农村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沈阳市法库县农村供水行业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补贴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水合〔2020〕1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核定、下达和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部门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企业负责农村供水的日常运营、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县水利局负责行业监管、进行绩效考核、申报行业补贴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及资金拨付等。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核算办法

第四条 根据法库县现行的《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农村饮水水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法政办发〔2019〕22号),为统一规范管理,供水企业向村民收费按照4元/吨核算,收费金额按照实际收取情况确定。

第五条 财政实际补贴金额等于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扣减供水企业实际水费收取金额。

第六条 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等于基本水费及计量水费之和。

第七条 基本水费以补偿供水企业投资(供水新建工程总投资或供水存量经营权转让成本)、融资成本、税费、必要的合理回报等为原则制定。年均基本水费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A为年均基本水费;

P为经核定的供水企业投资,即供水新建工程总投资或供水存量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成本;

i为投资回报率,按照5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上浮不高于300个基点;

n为补贴年限,一般为10-30年。

第八条 核定的计量水费为经审定的供水企业当年运营成本。

第九条 供水企业当年经营成本的监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

(二)核定供水企业经营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的核定范围包括水源成本费、原材料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及动力费、日常维护费、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水源成本费按照现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收取。

第十三条 原材料费包括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净化消毒等药剂和机物料消耗的费用。

药剂费是各种药剂投加量与该药剂单价的乘积和,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各种药剂及材料消耗不应高于法库县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岗位定员最高不超过120人,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是指供水企业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三项经费。

(一)人员平均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库县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用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县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县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四)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燃料及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在供水、输送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电费、油耗等费用,不超过相关标准定额或法库县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费,包括保持工程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日常养护与维修消耗的费用,物料消耗及用人工时不宜高于法库县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

第十七条 管理及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之外应列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取暖费、邮电费、办公费、劳务费、中介机构费以及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支出在核定计量水价时不列入成本费用: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八)经县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补贴资金核定、拨付流程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在每年10月中旬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财政补贴预算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县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核定其下一年度财政补贴额度。

第二十条 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县人大批准后,供水企业根据批准的补贴额度编制全年的月度预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月度预算,并在每月15日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经营情况月报表。月报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水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调整补贴资金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政府核算,不对外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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