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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发〔2015〕6号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4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政发〔2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库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商、审计、财政、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组织全县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县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二)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房屋租赁;

  4. 企业工商登记;

  5.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和国土资源、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报沈阳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三条 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运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使用沈阳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的产生过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作出征收决定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征收范围、征收规模等信息在公众媒体发布,向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评估机构核准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征求意见选票,期限为10天;

  (三)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反馈意见,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确认后公布结果。收回的反馈意见选票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收回反馈意见选票50%且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方可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四)评估机构选择率达不到反馈意见选票50%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选择得票排名前3家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再次发放征求意见选票,期限为5天;

  (五)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再次统计反馈意见,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确认后公布结果。收回的反馈意见选票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收回反馈意见选票50%且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方可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六)上述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在得票排名前3家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提前3天将抽签时间和地点在现场公示,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

  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一)补偿安置范围。

  对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全额补偿或安置。

  1. 补偿项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他仓房、煤棚、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地上物按附表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监察等部门及社区(村委会)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土地使用证以外附属物、林木、土地等不予补偿。

  3. 按房改政策应该进行房改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经房屋原所属单位出具证明,可视为已参加房改,与其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居住公房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4. 有县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在规定时间内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对待。

  5. 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出现纠纷的,有关部门要先确权,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要进行公证。

  (二)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标准。

  1. 征收补偿金额的确定。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准,进行货币补偿。

  2. 不同区域土地价格,由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格为标准。

  3. 补助费用。

  (1)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800元。对非临街住宅中从事生产经营且证照齐全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搬家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600元/月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直至回迁止。选择货币安置的,按600元/月标准一次性补偿四个月。

  (3)电话线路每户补偿200元,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

  (三)回迁购房、货币结算、无产权证房屋及翻建的确认。

  1. 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40%。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50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免收增加面积款。

  2.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可选房源,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安置区域不同,房源价格不同,安置实行一户一价。

  (3)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县当年确定的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先进行货币计算,货币计算后的总金额全部用于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可选房源中自主选择房源(即货币全额买足)。

  (4)如果按被征收房屋有证产权面积计算的全额款项不足,可以由被征收人附属物补偿款补足,再不足部分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5)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补偿款补足购房款后,余款由被征收人自行支配。

  3. 无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的补偿。

  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体住房,必须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前檐高度2.2米以上,外墙为二四承重墙体以上的,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建成并居住多年;

  (2)必须经规划和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监察、社区(村)等部门确认并经邻居证实的住宅房屋;

  (3)被确认的无产权证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的60%参照有房屋产权所有证的房屋给予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即:补偿面积=房屋建筑面积×60%,折后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补贴面积待遇。实行产权调换补偿金额按县商品房平均售价标准计算后,按十七条(三)款2项结合有房屋产权证房屋规定执行。折合后剩余面积不给予补偿,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时扣除原有房屋占地面积。

  (4)单独具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独门、独院、独房且无房屋产权所有证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的80%参照有房屋产权所有证的房屋给予补偿,即: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80%。补偿款按县商品房平均售价标准计算后,按十七条(三)款1、2项结合有房屋产权证规定执行。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扣除原有房屋全部建筑面积。

  4. 翻建住宅房屋的面积确认。

  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设的住房翻建住宅房屋超出原面积部分补偿安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2)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3) 翻建竣工时间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一年以上。

  原有房屋面积部分按有证房屋面积处理,超出有产权证翻建面积部分按6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

  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时,扣除原有房屋占地面积。

  (四)关于“两证”瑕疵问题的处理。

  1. 没有经过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是一体房屋的,应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和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监察等部门重新丈量核定面积,以核定面积为准。
楼房阳台面积未计入产权证面积的,按阳台面积的50%计入产权面积。

  2. 对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有效土地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户,由房产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性进行确认,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按安置政策办理。

  3. 房屋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社区(村委会)和邻居证明确认并备案后,视为契约有效,与现居住人签订协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五)非住宅房屋的征收。

  1. 非住宅房屋的确定

  征收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1级、2级街路的临街(路)商业用房,以县房产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商业用房的面积以临街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虽记载为住宅,但经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监察等部门调查,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确已经营且各种要件齐全,即有工商营业执照(须注册登记时间在2年以上)、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有编号且为原件)的,可视为商业用房。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停业损失按原营业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四个月。并补偿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3. 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窗改门后从事经营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部分,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标准补偿,并可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2)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

  (3)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1. 补偿和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2)《集体土地使用证》持有者应当是本地村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2. 补偿和补助的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执行。

  (2)征收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3)每户农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面积,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执行。超出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标准执行。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搬家奖励及回迁相关问题说明。

  1. 对按时搬家奖励及临居费、搬家费政策。

  (1)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奖励。一证一照,奖励10000元。一名多照的,奖励、搬家费、临居费按一户对待。

  (2)一个房照房屋内居住多户且是主要家庭成员关系的,按一户对待奖励10000元,搬家费按户口数确定。

  2. 关于选择回迁房顺序问题。

  (1)按照签协议搬家顺序,征收户根据县政府提供的购买房源自行选择房源。

  (2)要求产权调换的楼房住户,现住宅整体为六层楼的,3、4层每平方米补给200元,2、5层每平方米补给100元,一层每平方米补给50元,顶层不予补偿;现住宅整体为五层的,3层每平方米补给200元,2、4层每平方米补给100元,一层每平方米补给50元,顶层不予补偿;现住宅整体为四层的,2、3层每平方米补给200元,一层每平方米补给50元,顶层不予补偿;现住宅整体为三层的,2层每平方米补给100元,一层每平方米补给50元,顶层不予补偿。

  3. 多个房屋产权证要求合并问题。

  持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证,要求回迁房个数少于房屋所有权证个数的,可互通面积。

  4. 关于安置和付款方式。

  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复核安置协议书和验收单。征收户选择购买房源,一次性结清差价,附属物补偿款。

  第二十条 征收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申请沈阳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调解,并将有关材料报沈阳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沈阳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在校小学生,可以在原学区或者征收后户口所在地学区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政策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转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法政发〔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不同征收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附件:1. 征收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 各树种(品种)补偿标准说明及补偿表

     3. 花卉等经济作物类补偿明细

     4. 管线等公共设施类补偿明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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